国企三会一层:彻底厘清决策边界的“三重一大中心辐射法”
2024-12-11 12:14:49 安博全站app

  上边是国有股东单位的集团管控,左边是本企业的党委决策和党委前置研究,右边是企业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的议事与决策,下边是董事长和总经理得到授权后组织并且开展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这个四边框架很简单,不过一旦落实到企业千差万别的具体经营决策事项,把几十项、几百项需要起草、会签、审批、征求意见、决策的企业工作汇集到一起,就经常将企业领导们搞得昏天黑地。

  有的企业,党委会、董事会都有单独事项清单,但是实践当中很多开会讨论前置和决策的事情,都没在清单里面,清单范围和实践操作基本脱节。

  有的企业,国有股东的垂直管控审批程序,和企业董事会、党委前置研究工作流程环节前后颠倒、次序错位,同一事项反复上下沟通,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表决难以到位。

  有的企业,授权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事项,由于和前置研究事项清单重复和冲突,还要再拿出来进行前置讨论。

  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开始,到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都持续将治理主体的决策边界清晰和决策清单优化作为核心工作任务。

  在相关要求中,也推荐企业朋友们采用“多单一表”的工作方法,将股东决策、党委前置、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授权决策等各自独立但又彼此衔接关联的决策边界统一衔接起来。

  “多单一表”的形式很多企业都很快学会,然而具体到这个多层、多类、多内容、多权限的决策表格如何细化、如何运转、如何调整、如何迭代,就是另一个新问题了,迫切地需要简单明了的方法来支撑。

  在国企制定所有权责清单、治理边界的时候,建议先从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入手进行梳理。然后再以这个三重一大清单为蓝图、为底版、为中心,通过四个步骤继续向不同治理主体的决策边界扩展和确认。

  通过四个步骤,以三重一大事项清单为中心,向上下左右四个方向分别延展确认,就像一种中心辐射过程。

  从2010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正式将此概念引入国企决策体系,到2024年已经15个春秋。

  在国企的决策实践中,三重一大的内涵和外延同步深化细化,原本只是用来规定国企一定要采用集体研究决策形式的政策,已经变成国企治理体系的基础支撑机制了。

  为什么在研究股东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事项与董事会决策事项的时候,不能以这些治理主体为出发点,明确自己的决策边界,再向外延申?

  反而要先摆脱这几个决策主体,先从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入手,以它作为基础和中心,再向其他治理主体的决策职责扩展呢?

  这是因为,三重一大清单有个最好的特点,它是从企业的具体工作事项的视角出发,而不是从某一个主角自己的视角出发。这就好像下围棋,棋盘中央的天元,居于最不偏不倚的位置,从这个视角出发,才会更平衡、更加客观。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要作为治理权责体系的基础文件,那就需要细细思考、密实编制才行。

  2010年政策颁布后,各企业对于三重一大的内容范围并没有深入认知,近几年虽有强化,但是在部分企业里,对于三重一大具体细分事项类别和必须涵盖的事项范围还没有清晰的细化。

  特别建议企业朋友,进行一次三重一大事项的自我评估,看看是不是满足范围周延无死角的有关要求,并抓紧做修改补充,该包括的都要包括进来。

  比如公司运营中的重大决策,就可能包括发展的策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八种以上类别的内容,其中每一项内容又要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细化为更多的决策事项。

  所以,根据观察经验数据,一家中型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在完成一级、二级、三级事项细分后,将会达到上百项之多。也只有到了这种细化的规范程度,三重一大的清单管理,以及后面与党委会、董事会、股东的交叉界面,才会方便衔接。

  这一点很关键,一家国企都是在集团公司内部的组织单元,本身的经营决策事项,不仅和自己有关,还和股东单位有关,还和上下游企业的衔接有关。

  因而,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能就自己能看懂,也不能按照自己的规则和理解单独制定,需要在集团公司内部形成相对统一的规范。

  比如,什么是发展的策略制定?成果是什么,包括不包括战略规划,要不要涵盖年度目标分解等等,这些三重一大的事项口径,建议要及时统一。

  通过这些工作,将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清单细化优化,就为治理决策边界的进一步明确,为下一步三重一大中心辐射奠定了基础。

  通过集团管控体系的建设,各家国企都已经初步建立完备了对财务资金、干部组织、采购供应、投资项目、资产产权、计划预算等各个职能的集中、垂直管理机制。

  这些需要国有股东甚至是集团总部最终拍板的事情,差不多都是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

  所以要清晰本企业的决策事项边界,更好的为党委会、董事会决策打好基础,就要先把自己能定什么,股东要定什么,企业怎么报股东定这些决策边界和程序搞清楚。

  除了企业自己决策的事项、股东最终决策的事项这两种外,第三种也很重要,那就是公司能够提出建议和方案,但是审批权在股东或更上级股东的事项。

  在一个具体的法人决策事项清单里,主要列出的是第一项企业决策事项,以及第三项公司参与决策事项。

  第二项股东决策事项,若企业无权参与,那么就只在股东企业三重一大清单里体现了。

  比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以下是企业自己决策,1000万-5000万是企业初步决策后报股东会最终审批,5000万以上部分是企业形成建议方案,国有股东履行详细审查论证,并在股东三重一大会议上讨论通过等等。

  对属于公司能够建议并参与,最终属于股东决策权利的那些事项,还需要做一项工作,那就是结合国有股东单位给派出外部董事的授权范围,将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区分一下:

  比如重要的财务支出计划,在一家实行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就需要集团的财务资金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再比如企业的某项资本预算,股东已经授权外部董事独立表决的,外部董事能够准确的通过股东的管理制度和自己的专业判断,直接进行履职行权。

  一般来说,国企的治理管控体系框架,给股东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了三种不同的流程空间。我们简单看一下:

  第一种,“先决后批”。企业先完成三重一定决策程序,再报股东行使决策权,这样的形式类似于董事会决策完成后再报股东会审批。

  第二种,“先报后决”。在企业形成成熟方案,本企业履行决策程序之前,开展事前备案和把关程序,由股东单位职能部门给出意见,再通过本企业组织决策。

  第三种,“先决后备”。对于国有股东授权放权范围内的事项,企业自主决策,但需要在决策程序后报股东单位备案备查,接受监督。

  总体来说,三重一大清单的向上延申,将形成“法人主体的决策事项一览表”,在这个表当中,国有股东、本企业、子企业各级组织的纵向权限和上下参与的程序,就基本清楚了。

  在国企治理体系中,党委会以及部分有决策功能的支部(总支)履行着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核心作用。

  “把、管、保”针对的内容,也是以三重一大事项为中心,因而在三重一大清单基础上,继续优化扩展完成党委会决策和研究事项,也很必要。

  在这个时候,我们第一步要澄清一点,那就是“三重一大事项”,和党委前置研究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看似很像、很接近,但是它们并不完全重合。

  如果打个比方,两个概念就像双胞胎,大概外观重合度有90%以上,但两人的声音、性格还是有些区别的。

  第一是三重一大事项当中的重要人事任免问题,虽然重要,但属于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核心内容,属于党委直接决定的事项,并不在前置研究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当中。

  第二是三重一大事项当中,并没有强调一些核心制度的制定,比如公司章程制定和修订,公司基本制度制定等等,而这些却是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核心内容。

  所以,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加强完善形成党委会决定事项清单和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时,要对上边两种情况分别加以考虑和处理。

  三重一大中心辐射法,第三步是在党委决策和前置讨论事项清楚后,对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决策事项内容做确定。

  虽然《公司法》和企业的章程,都明文规定了董事会的法定和章定职权,但是这些宏观的描述语言,依然没法满足详细的董事会决策工作开展需要。

  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全面确定,要等到第一步股东决策事项完成,再等到第二步党委前置研究事项完成,之后再开始。

  这是因为,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首先要来自于股东的分权、授权、放权的结果,其次要和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有机衔接,这样才会保证相互之间不冲突、不空缺、不越界。

  第一类,自然是三重一大事项中,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决策事项。这个部分应该涵盖了三重一大清单的大部分。

  第二类,董事会一些决策事项,是不在三重一大事项当中的,比如审议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董事会各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等等,这些事项,需要单独加入董事会议事决策事项清单当中来。

  三重一大中心辐射法的最后一步,是完成董事会给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日常经营授权事项。

  对于这类授权事项,在三重一大清单的基础上,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选择的授予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行使,在执行过程中,建议我们大家再重温一下几条基本授权原则:

  《公司法》规定属于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属于法定职权,这些职权的行使,只能由法定主体来完成,不能向下授权。

  授权方案本身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党委前置研究与董事会决策。一旦确定后,具体的授权范围内事项(既是之前是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采取集体决策形式来行权,不再需要党委前置研究。

  这也就是说,正在确定成为授权事项后,这一些内容就不再作为党委前置研究的必要事项了。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在接受董事会的授权后,相应权利的行使,要分别通过董事长专题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来完成,也需要按三重一大根本原则开展集体决策。

  “简能而任之,择善而从之,则智者尽其谋,勇者竭其力,仁者播其惠,信者效其忠。”

  唐代先人就已经告诫我们,高层决策的权责对等、简政放权、决策科学是治国理政的关键之举、破题之策、用人之道。

  国企治理体系的建设,多个治理主体的边界确定和权责清晰,经历了从无到有的阶段,现在要全面开始从有到好的新阶段。

  今日介绍“三重一大中心辐射法”,从国企核心决策事项梳理入手,分别通过上下左右四个步骤,实现股东决策、党委决策研究、董事会决策、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决策四方面的协调统一,建立起一套体系化、衔接化、定量化的权责体系,可能是一个对您公司有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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